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
投资促进与开放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双方分别于2004年11月和2007年1月签署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后,投资成为双方谈判重点。经多轮谈判,2009年,第八次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在泰国曼谷举行,中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与东盟10国的经贸部长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简称《投资协议》)。 该协议致力于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下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公平的投资体制,通过双方相互给予投资者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投资公平公正待遇,提高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为双方创造更为有利的投资条件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并为双方的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从而进一步促进双方投资便利化和逐步自由化。 《投资协议》包括27条,分别为定义、目标、适用范围、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措施、投资待遇、征收、损失补偿、转移和利润汇回、国际收支平衡保障措施、代位、缔约方间争端解决、缔约方和投资者之间争端解决、利益拒绝、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其它义务、透明度、投资促进、投资便利、机构安排、与其它协议关系、审议、修改、保存、生效。其中,国民待遇条款规定各方在其境内,在投资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销售和清算等方面,应当给予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规定各方在投资方面应当给予其它方投资者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或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这两个核心条款在确保给予双方投资者公平公正的非歧视待遇方面起到关键作用。此外,投资待遇、透明度、投资促进与便利和争端解决等条款为改善双方投资环境、提高外资政策透明度、促进投资便利化、提高投资争端解决公平与效率以及加强投资保护等方面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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