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02年11月4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东盟10国领导人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框架协议》),这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框架协议》是未来自贸区的法律基础,共有16个条款,总体确定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基本架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国-东盟自贸区包括的内容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内容。其中货物贸易是自由贸易区的核心内容,除少数敏感产品外,其它全部产品的关税和贸易限制措施都逐步取消。 (二)谈判时间安排 货物贸易的谈判从2003年初开始,要求于2004年6月30日前结束。服务贸易和投资谈判也从2003年开始,并要求尽快结束。在经济合作方面,双方商定将以农业、信息通讯技术、人力资源开发、投资促进和湄公河流域开发为重点,并逐步向其他领域拓展。 (三)自贸区建设的时间框架 双方从2005年起开始降低正常产品的关税,2010年中国与东盟老成员建成自贸区,2015年与东盟新成员建成自贸区,届时,中国与东盟的绝大多数产品将实行零关税,取消非关税措施,双方的贸易将实现自由化。 (四)“早期收获”计划的主要内容 为使双方尽快享受到自贸区的好处,双方制订了“早期收获”计划,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主要是《税则》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农产品)实行降税,到2006年这些产品的关税降到零。 (五)关于给予东盟非WTO成员多边最惠国待遇的承诺 在签订《框架协议》时,越南、老挝、柬埔寨尚未加入WTO。为了帮助这些国家发展,中国同意给予东盟非WTO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即将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适用于这些国家。 (六)有关贸易规则的制订 中国与东盟将制订原产地规则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争端解决机制等贸易规则,以保证未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正常运转。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进一步加强了双方业已密切的经贸合作关系,也对亚洲和世界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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